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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DGAR FÖR
KINESISKA RIKSFÖRBUNDET I SVERIGE
Constitution of the
Chinese Confederation in Sweden
瑞典华人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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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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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stadgarconstitution STADGAR FÖR 瑞典华人联合会章 本章程自2009年10月3日在瑞典华人联合会成立代表大会上通过起生效。 ----------------------------------------------------------------------------- 第一章 组织名称瑞典华人联合会 (简称瑞典华联),瑞典文为: Kinesiska Riksförbundet i Sverige (KRS)。 第二章 活动范围瑞典华人联合会活动的范围是瑞典。总部设在斯德哥尔摩。 第三章 瑞典华联的性质瑞典华联是在瑞典代表华人族群的非营利性的全国组织,无宗教背景,政治上独立。 第四章 瑞典华联的宗旨一. 瑞典华联的宗旨是维护华人族群在瑞典社会、文化、体育、政治等层面上的利益和需求。 二. 瑞典华联还致力于整合资源、促进华人族群之间的协作交流,并扶助他们融入瑞典社会。 三. 推动瑞中两国之间在经济、文化、技术和知识等领域里日益增进的交流。 第五章 实现宗旨的途径一. 同瑞典政府部门和其他各族群组织建立联系、加强沟通; 二. 通过联络大众传媒和主办各项活动,如研讨会、文化聚会、节日庆祝等,向瑞典公众广泛传播中华文化,并增进会员之间的团结和互助; 三. 通过参与不同项目的工作,推动瑞中两国各种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章 会员
团体会员一. 在瑞典境内任何城市或地区登记并开展活动的华人协会凡接受瑞典华联章程均可成为本联合会的会员组织。 二. 协会组织以书面申请的方式加入瑞典华联。递交申请时需附该协会的章程。 三. 各协会,只要其活动内容与瑞典华联章程不发生冲突,均可独立自主地按照其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并享用瑞典华联的各种资源。 四. 会员通过所属的协会按华联年度大会决定的会费标准交纳年度会费 五. 会费年度为日历年度,各所属会员协会应在4月30日之前向瑞典华联交纳本年度会费。在上述期限内交纳会费的会员协会才有参加年度大会的资格。 个人会员一. 居住在瑞典无会籍的个人、家庭,凡接受瑞典华联章程,并交纳会费,均可通过加入瑞典华联所辖的直属协会成为会员。 二. 直属协会在瑞典华联组织内与各所属会员协会享有同等地位,完全依照瑞典华联的章程和规则行事。 三. 会费数额由直属协会酌定调整。 直属协会同其它协会一样按会员人数向瑞典华联交纳同等额度的会费。 第七章 退会会员协会享有退会自由,退出瑞典华联的决定须在该协会会议上作出。会员协会退会后丧失会员资格,并不得向瑞典华联提出财产要求。 第八章 终止会籍一. 如会员协会有违背瑞典华联原则的行为,或对瑞典华联造成严重损害,如经调查证实,理事会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对会员协会提出警告 2. 暂停该会员协会的会籍 3. 提议瑞典华联年度大会作出终止会员协会会籍的决定。 4. 会员协会被终止会籍后不得向瑞典华联提出任何财产要求。 二.个人会员如有违背瑞典华联原则的行为,将由直属协会将对该人该事展开调查,并对其作出如上相应处理。 第九章 瑞典华联的组织机构1. 年度代表大会 2. 理事会 3. 秘书处(含直属协会) 4. 主席团 5. 监事会 6. 推举委员会 第十章 年度代表大会一. 年度代表大会是瑞典华人联合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每年五、六月间召开。 二. 瑞典华联所属会员协会和直属协会遴选代表参加。各协会需在年会召开前一个月将代表名单报秘书处。 三. 年度大会在至少有半数,即51%以上应到会的代表参加的情况下方为有效。如有代表因故无法赴会,会员协会应另指派替补与会。 四. 年度大会代表人数由所属会员协会和直属协会的会员人数确定: a. 50 人以下: 1 位代表 b. 50 — 249人: 2 位代表 c. 250 — 499 人: 3 位代表 d. 500 — 999 人: 4 位代表 e. 1000 — 2000人:5 位代表 f. 2000人以上: 6位代表 五. 瑞典华联秘书处在年度大会一个月之前向所有代表寄发邀请,提前两周向代表寄发大会各种文件,其中包括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各项动议应在代表大会召开至少六周之前寄至秘书处。收启的动议和理事会对动议的看法应和其它大会文件一道寄发至代表。 六. 瑞典华联各机构,即理事会、秘书处、主席团、监事会,其成员自动获得参加年度大会的资格。 七. 瑞典华联年度大会在正常情况下以简单多数通过决议。 八. 年度大会将处理以下事项: 1. 通过大会议事日程, 2. 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3. 会员会费, 4. 华联年度财务报告, 5. 审计报告, 6. 确认对理事会责任豁免, 7. 选举理事会成员, 8. 选举监事会委员, 9. 选举推举委员会委员, 10. 关于章程的修改(如有动议),11. 其他应由年会表决的动议。 第十一章 理事会一. 理事会是在两届年度大会之间的最高的执行和决策机构。 二. 理事会由年度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包括9名以上成员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若干名理事) 和候补理事。 三. 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司库,任期两年。执行会长在副会长中按年度区域轮值。 四. 理事会会议有效性的最低法定人数是半数以上理事参会。 五. 理事会任命秘书处和瑞典华联公众代表,以履行本章程第五章中所赋责任。 六.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如会长因故缺席或暂不能理事,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代理会长职责。。 七. 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包括电话会议)。会议决议交秘书处付诸执行。 八. 理事会成员不能同时兼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但可以在秘书处任职。 九. 候补理事按章程顶替理事职位时,同时获得表决权。 十. 理事会的决定以简单多数投票通过。当表决双方票数相等时,会长有最后决定权。 十一.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会议记录文本和有关调查报告将递交所涉及到的会员协会。年度大会的记录将对全体会员公开。 十二. 理事会在必要时可指派全权代表应对不同事态。 十三. 为表彰早期来瑞华人中为帮助同胞生存、教育和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的侨界前辈,特设名誉会长一职,藉以激励后代,使同胞团结互助的风尚传统得以薪火相传。 第十二章 秘书处一. 秘书处是瑞典华联的日常办公机构,负责实施年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 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功能部门。部门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 三. 秘书处的工作原则上是义务的。但个别工作人员可以在年会通过的预算内由理事会批准聘用。 第十三章 主席团一. 主席团是瑞典华联为建立名誉性和咨询性的后盾机制作出的特殊安排。它由在瑞典各界事业有成、公信力强、影响力大的华人代表组成。华联通过这些人士扩大其在瑞典社会的影响和在华人群体中的吸引力。 二. 主席团的作用应体现在经济支持,政治指导,人力动员,专业咨询等方面。 三. 主席团主席和第一副主席由理事会理事兼任,其他副主席从主席团成员中推举产生。四. 主席团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会期同年度代表大会同时。 五. 主席团成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发表见解,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 六. 主席团成员以华联名义对媒体公开发表观点意见,须事先经主席认可或商议。 第十四章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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